為什麼同樣的違法行為,政府做就叫「政策」,人民做就叫「詐騙」?
政府和個人在法律和社會秩序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這導致了他們在實施相同行為時受到的規範和判斷也不同。當政府制定政策時,它通常是基於法律框架和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個人在進行類似行為時,則可能被視為個人或小團體的非法行為。 1. 政策與法律的合法性 政府的政策往往是依據法律制定的,並通過立法程序加以合法化。這意味著即便政策本身有爭議,它仍然是在合法框架內運行的。例如,隨袋收費是根據台灣的《廢棄物清理法》來進行的,目的是減少垃圾、促進回收和解決垃圾處理成本的問題。因此,它被視為合法政策,即便有些人認為其效果不彰或有疑慮。 相反,個人如果自行實施類似收費行為,但沒有得到合法授權或監管,可能被視為詐騙或非法行為。這是因為個人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且可能損害他人利益或破壞社會秩序。 2. 透明度與責任 政府作為公共機構,理論上應接受民眾的監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應透明化,並對公共利益負責。如果政府政策產生爭議,民眾可以透過法律途徑或選舉制度來表達不滿或進行抗議。 相比之下,個人或團體進行類似行為的時候,通常缺乏透明度和監管,且行為的動機往往不具備公共性質。例如,如果個人私下設立類似垃圾收費的制度,這可能被視為詐騙,因為個人無權徵收這類費用,也沒有合理的法律依據或公共利益的支持。 3. 法律差異的來源 政府擁有依法執行政策和徵收稅費的權力,而這些權力是通過選舉、立法和行政機構來管理和監督的。個人則沒有這種權力,除非經過法律授權。當政府做出某些決定時,這些行為被賦予合法性,因為它們符合既定的法律框架。而個人進行相同行為時,由於缺乏法律授權,便容易被視為非法或詐騙行為。 4. 政策的批評與改進 雖然政府政策有合法基礎,但這不代表政策本身永遠正確或不可批評。如果政策未能達到預期效果或有濫用權力的嫌疑,公眾有權通過合法途徑進行抗議、提案改變政策,或透過法律訴訟進行挑戰。 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和個人最大的區別在於權力的合法性與監管機制。政府行為受到法律和機構的監督,而個人行為如果違反法律,就可能被視為詐騙或其他非法行為。 總之,政府的政策和個人的行為被以不同標準判斷,是因為法律賦予了政府制定和實施政策的合法權力,而個人則必須在法律框架下行事。如果政府政策有問題,應透過民主機制和法律手段來進行修正,而不是將政策簡單視作詐騙。 那為什麼人民需要負責,政府不用呢? 但在台灣好像也沒看過政府負過什麼政治責任啊? 在台灣,民眾經常會覺得政府不真正承擔政治責任,這種感受可能源於以下幾個原因: 1. 問責機制運作緩慢 台灣的政治制度中確實有問責機制,但這些機制有時運作緩慢,難以立即見效。例如,台灣的官員不常因政策失敗或醜聞而迅速辭職或被彈劾。即使面臨政治壓力,官員辭職或改組內閣的情況也相對罕見。在民主社會中,問責往往通過選舉實現,而在非選舉週期,問責的實施難度較高。 2. 政黨政治影響 政黨在台灣扮演了重要角色,當執政黨面臨批評時,政黨內部的政治算計可能會影響政府官員的責任承擔。政黨可能會選擇以團結、推卸或延後處理來保護其核心利益,而不是迅速處理政治責任問題。這種現象使得一些民眾感覺政府缺乏承擔政治責任的意願或能力。 3. 選民記憶短暫與選舉週期 台灣的選舉制度是民主的核心問責機制,政客通常在選舉期間需要對政策和表現負責。然而,選民記憶有時短暫,某些政策失敗或醜聞可能隨著時間淡化,導致政治責任的追究變得不那麼明顯。例如,特定官員或政黨在選舉期間可能成功通過其他議題來轉移選民注意力,從而避免承擔過多政治責任。 4. 個別案例與責任承擔 儘管總體感覺政府少有承擔政治責任的案例,但實際上台灣也曾有政府官員因政策失敗、天災應對不力、或醜聞等問題辭職或負責。例如,2014年高雄氣爆事件後,高雄市市長陳菊就面臨巨大的壓力,並在2018年選舉中失去市長職位。2016年台灣勞基法修法引起了大規模的社會反彈,當時勞動部長郭芳煜和內閣成員也因此被迫調整。 5. 選舉作為主要問責工具 在台灣,民眾最有效的政治責任追究工具是選舉。當執政黨政策失敗或引起廣泛民怨時,選民可以透過投票來改變政權。例如,2018年九合一選舉,民進黨在多個地方大敗,這就是選民對執政表現不滿的一種集體反應。這類情況表明,儘管政府未必在日常決策中直接承擔責任,但選舉結果往往會反映其表現。 總結 台灣的政府並非完全不承擔政治責任,但由於問責機制運作緩慢、政黨政治影響,以及選民的注意力轉移,讓很多民眾感覺政府官員較少因政策失敗直接承擔責任。選舉制度依然是台灣最主要的問責工具,民眾可以通過選票來對政府表現作出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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